房地产中介吃差价将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1-04-01 06:42:21) |
||||
| 今天起正式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规定房产中介不得吃差价—— “吃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等被正式列入“从业禁止行为”,房产中介“黑手”时代面临终结。2011年4月1日起,由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将对中介行业起到有效的监督及促进作用。 ■本报记者 肖梅梅 吃差价将致停业整顿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不得操纵市价、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违规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违规企业将被停业整顿。 同时,新规明确规定,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也在禁止行列。违反该规定的经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违规中介将被取消网签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 中介需公示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中介需公示服务收费标准、资金监管方式及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并接受12358物价举报电话监督。房屋出售或出租人,需提供房屋权属、抵押状况及自身身份证明等资料。资料不全、权属不明房源不得挂牌发布。 对于购房者或租房者,中介需提供房屋状况说明的书面告知文件,包括房屋权属及现状、与房屋的利害关系、参考市价、交易流程及风险、涉及税费、收费标准等。 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此外,《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经纪人协理也需通过省级考试。同时中介服务合同订立,需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经纪人或两名协理签名。 政府承担双重使命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给出的答案是行业监管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 公共服务体现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问题,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相关新闻 我市集中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市建设规划局组织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行动。 此次将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经纪人持证上岗、业务经营、房源信息发布、业务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一直持续到3月底。下阶段市建设规划局将继续组织抽查、互查,同时要求继续加大检查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葛欣) ■新规节录 房地产经纪行业十条“军规”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来源:0576fc.com | ||||
|

| 真诚欢迎各房产企业、业主、及网络媒体和我们合作! QQ:23238329 |
| 服务热线:0576-82442121 营销部:82551180 传真:82551190 |
| 台州房产网 © 2010 浙ICP备06000127号 用户协议 |